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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活動,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術 語)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預報是指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本辦法所稱公眾氣象預報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天氣現象、云和風向、風速、氣溫、濕度、氣壓、降水量、能見度等氣象要素預報。
本辦法所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發布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將其制作的各類氣象預報向社會公開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氣象預報傳播是指各類媒體和單位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預報進行轉播、轉載的過程。
第四條(部門職責)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廣播電視、工業與信息化、通信、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氣象預報傳播渠道。
第六條(統一發布) 氣象預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并由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