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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發布氣象預報的;
(二)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預報的;
(三)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不注明發布單位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四)擅自將獲得的氣象預報提供給其他媒體的;
(五)擅自更改氣象預報內容,引起社會不良反應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3)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導致不按規定及時發布氣象預報造成嚴重后果以及重大漏報、錯報氣象預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2) 各級廣播、電視臺站不按規定及時傳播氣象預報,不按規定及時增播、插播重要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訂正氣象預報的,各類媒體傳播虛假氣象預報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實施,2004年2月1日中國氣象局制定的《氣象預報發布與刊播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6號令)同時廢止。
(據法制辦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