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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監會就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方案進展等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14-11-29 14:59:14  |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證監會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注冊制 證監局 股票發行 基金財產 集合理財

    問:在國務院最新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中,關于保薦代表人資格準入許可“取消”具體是何含義?是否意味著保薦制度的取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我會于2012年9月23日取消了“保薦代表人注冊”行政審批項目,改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自律管理。

    保薦制度實施以來,解決了證券發行上市的保薦責任主體的問題,既明確了機構的責任,也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了個人。實踐表明,保薦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取消并不意味著保薦制度的取消,而是保薦制度的完善,有利于進一步提升保薦行業的活力,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下一步,我會將加快修訂完善配套業務規則,進一步推動市場誠信和各方歸位盡責,增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促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問:在國務院最新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中,取消了保薦代表人資格準入許可,能否介紹下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體系?對保薦代表人的管理是否有變化?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于2012年取消了保薦代表人資格的行政許可事項,與此同時,保薦代表人考試及資格管理等工作正式由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管理。目前,保薦代表人的自律管理方式是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納入證券從業人員管理體系中的專項業務類,統一進行注冊管理,即通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請并在協會網站公示后無異議的,即注冊成功,不具備行政審批性質。

    關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今年10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保薦代表人管理的通知》和《2014年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公告(第2號)》,從保薦代表人注冊、變更執業機構、培訓、年檢等相關事項進行了進一步簡化調整,并對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的報考條件、考試科目、內容大綱等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根據考試公告,已在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注冊的從業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考試科目也由原來的兩門調整為一門。

    關于從業人員自律管理方面,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在改革從業人員自律管理體系,從業人員擬分為一般業務類、專項業務類和管理類三個大類,從業人員應在協會進行注冊,協會根據從業人員從事業務不同實行差異化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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