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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監會就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方案進展等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 2014-11-29 14:59:14  |  來源: 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證監會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注冊制 證監局 股票發行 基金財產 集合理財

    問:請問新股發行注冊制改革方案已經進展到哪個階段?年底前是否會有改革草案出臺?

    答:為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要求,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部署,證監會牽頭成立了“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組”,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法制辦、銀監會、保監會、人大法工委、高法院等單位參加。目前我會已牽頭完成注冊制改革方案初稿,并征求了部分保薦機構、專家學者及工作組成員單位意見,擬于11月底前上報國務院。

    問:根據公布的信息,目前還有十幾家已過會但未取得批文的企業,能否介紹一下原因?這些企業是否需要解決存在的問題?

    答: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我會合理安排新股發行工作,截至目前,已有66家公司發行新股。對于目前已通過發審會但尚未核準發行的企業,待其按規定履行封卷、會后事項等程序后,我會將依法核準其發行。此外,還有個別過會企業存在特殊事項,如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部分企業的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等。我會將在相關受限因素消除后,按程序推進后續工作。

    問:有媒體報道,監管部門正在研究經營機構牌照管理問題,請問這是否屬實?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有關要求,我們目前正在就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機構的交叉持牌問題進行研究。機構申請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或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資格的,須符合各類業務相應資格條件。

    問:《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于11月23日正式實施后,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請證監會介紹一下后續監管安排?

    答:我會于7月11日、10月31日分別就《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的過渡期方案和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進一步貫徹“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監管理念,近日,我會下發了《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實施后有關監管事項的通知》,明確《重組辦法》實施后對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安排,具體如下:

    一是滬深交易所取消此類重組的前置預審。此類重大資產重組預案(以下簡稱“重組預案”)的披露納入滬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車范圍,具體辦理參照滬深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車指引。

    二是設半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上市公司重組預案對外僅披露但不復牌,滬深交易所對重組預案進行事后審核,原則上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是上市公司須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準則第26號》)編制重組預案。對于不按《準則第26號》編制或明顯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滬深交易所可發函要求公司說明。

    四是上市公司一旦披露重組預案,應同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告。證監局根據交易所提供的線索或自主審核發現的問題,視情況對上市公司收購標的啟動現場核查程序,并將現場檢查結果上報上市部。

    五是加大對財務顧問的監管力度。各證監局應將財務顧問現場檢查納入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并將現場檢查結果通報至上市部。

    收購報告書的信息披露照此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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