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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貼息范圍和期限
第六條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已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年度計劃和市縣人民政府年度目標任務,并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從各類金融機構實際借入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和公共租賃住房購建、運營管理的貸款;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未享受過政府投資補助和其他貼息扶持政策。
第七條下列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不納入貼息范圍:
(一)舊住宅區環境整治項目貸款;
(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小區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貸款;
(三)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貸款利息,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發生的貸款利息;
(四)已獲得政府投資補助或已申請其他財政貼息資金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
(五)本辦法印發前,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已清償的貸款;
(六)其他不屬于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貸款。
第八條貼息率由項目所在地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安排和貼息資金需求等因素確定,貼息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準,原則上不超過2個百分點。
第九條貼息期限按項目建設、收購、運營管理周期內實際貸款期限確定。其中,對于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貸款,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
第十條具體貼息率和貼息期限由市縣財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