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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貼息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要建立貼息資金公示制度,確保貼息資金申請、支付和使用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貼息資金實行專賬核算、??顚S?,專項用于城市棚戶區改造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以及公共租賃住房購建、運營管理的貸款貼息。
第十九條市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年度貼息情況統計制度,按規定填報《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情況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匯總的本地區《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情況表》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條貼息資金申請和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于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貼息資金以及弄虛作假騙取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項目實施單位有前述行為的,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取消其申報貼息的資格,并相應收回貼息資金。涉嫌犯罪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