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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一)改善水環境質量。
14.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深化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抓好其他流域水污染防治。(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
15.綜合防控海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堅持陸海統籌、河海兼顧,推進渤海等重點海域綜合治理。落實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加強近岸海域與流域污染防治的銜接。加強對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海洋傾廢和船舶污染的環境監管,在生態敏感地區嚴格控制圍填?;顒?。降低海水養殖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5年,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長江、黃河、珠江等河口和渤海等重點海灣的水質有所改善。(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海洋局、農業部、林業局、交通運輸部)
16.加強海岸防護林建設,保護和恢復濱海濕地、紅樹林、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在重點海域逐步增加生物、赤潮和溢油監測項目,強化海上溢油等事故應急處置。建立海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海洋局、林業局,農業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氣象局)
17.加強重點行業地下水環境監管。取締滲井、滲坑等地下水污染源,切斷廢棄鉆井、礦井等污染途徑。防范地下工程設施、地下勘探、采礦活動污染地下水。(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
18.控制危險廢物、城鎮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對地下水的影響。嚴格防控污染土壤和污水灌溉對地下水的污染。在地下水污染突出區域進行修復試點,重點加強華北地區地下水污染防治。開展海水入侵綜合防治示范。(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
(二)實施多種大氣污染物綜合控制。
19.深化顆粒物污染控制。加強工業煙粉塵控制,推進燃煤電廠、水泥廠除塵設施改造,鋼鐵行業現役燒結(球團)設備要全部采用高效除塵器,加強工藝過程除塵設施建設。20蒸噸(含)以上的燃煤鍋爐要安裝高效除塵器,鼓勵其他中小型燃煤工業鍋爐使用低灰分煤或清潔能源。(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電監會)
20.加強石化行業生產、輸送和存儲過程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勵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揮發性的有機溶劑,推進精細化工行業有機廢氣污染治理,加強有機廢氣回收利用。(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
21.實施城市清潔空氣行動,加強烏魯木齊等城市大氣污染防治。實行城市空氣質量分級管理,尚未達到標準的城市要制定并實施達標方案。(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氣象局)
22.加強城鄉聲環境質量管理。加大交通、施工、工業、社會生活等領域噪聲污染防治力度。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強化城市聲環境達標管理,擴大達標功能區面積。做好重點噪聲源控制,解決噪聲擾民問題。(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鐵道部)
(三)加強土壤環境保護。
23.研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與備案制度及污染土壤調查、評估和修復制度,明確治理、修復的責任主體和要求。開展農產品產地土壤污染評估與安全等級劃分試點。(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質檢總局)
24.加強城市和工礦企業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開展污染場地再利用的環境風險評估,將場地環境風險評估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場地,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且不得用于住宅開發,對已有居民要實施搬遷。(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
25.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治污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典型污染場地和受污染農田為重點,開展污染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范。對責任主體滅失等歷史遺留場地土壤污染要加大治理修復的投入力度。(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
(四)強化生態保護和監管。
26.加強生態環境監測與評估體系建設,開展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連續監測和定期評估。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嚴格控制重點生態功能區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產業準入環境標準。(環境保護部、林業局、農業部、水利部、海洋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氣象局)
27.提升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監管水平。開展自然保護區基礎調查與評估,統籌完善全國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加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搶救性保護中東部地區人類活動稠密區域殘存的自然生境。(環境保護部、林業局、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水利部、中科院、海洋局、財政部、發展改革委)
28.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開展生物多樣性監測試點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示范區、恢復示范區等建設。推動重點地區和行業的種質資源庫建設。加強生物物種資源出入境監管。研究制定防止外來物種入侵和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規。強化對轉基因生物體環境釋放和環境改善用途微生物利用的監管,開展外來有害物種防治。(環境保護部、科技部、農業部、林業局、海洋局、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中科院、教育部)
29.推進資源開發生態環境監管。落實生態功能區劃,規范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加強礦產、水電、旅游資源開發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生態監管,落實相關企業在生態保護與恢復中的責任。(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旅游局、林業局、農業部、海洋局)
30.實施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土資源部、能源局、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