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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班氣候大會的最后一天[組圖]

    日程

    德班世界氣候大會

    全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7次會議,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后機會”。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一個國際公約,目的是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以盡量延緩全球變暖效應。

    京都議定書

    1997年12月制定。目標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含量穩定在一個適當的水平,防止劇烈的氣候改變對人類造成傷害”。

        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采取了應對氣候變化的積極行動,但國際社會仍缺乏對其在資金和技術轉讓方面的有效支持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將于2012年到期。如何迅速形成一份規范第二承諾期的國際法律協議,國際社會要解決如何以透明的方式來推進減排,并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促進和擴大減排行動

        大會需要明確應對氣候變化的資金問題,一方面確定第一個氣候融資截止時間,同時要對到2020年之前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的承諾制定明確的計劃

        坎昆會議上,國際社會承諾從2013年開始審議各國采取的減排措施是否能夠達到控制氣候變化的科學要求,現在有必要在此之前確定審議的規則,保證其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走向德班之路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是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地球首腦會議上通過。公約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公約已擁有189個締約國。公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COP)于1995年在德國柏林召開

    COP1?德國柏林 1995年

    會議通過了《柏林授權書》等文件,同意立即開始談判,就2000年后應該采取何種適當的行動來保護氣候進行磋商,以期最遲于1997年簽訂一項議定書,議定書應明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發達國家所應限制和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COP2?瑞士日內瓦 1996年

    會議就“柏林授權”所涉及的“議定書”起草問題進行討論,未獲一致意見,決定由全體締約方參加的“特設小組”繼續討論,并向COP3報告結果。通過的其他決定涉及發展中國家準備開始信息通報、技術轉讓、共同執行活動等。

    COP3?日本京都 1997年

    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大會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COP4?布宜諾斯艾利斯 1998年

    大會上,發展中國家集團分化為3個集團,一是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國聯盟(AOSIS),他們自愿承擔減排目標;二是期待CDM的國家,期望以此獲取外匯收入;三是中國和印度,堅持目前不承諾減排義務。

    COP5?德國波恩 1999年

    通過了《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溫室氣體清單技術審查指南、全球氣候觀測系統報告編寫指南,并就技術開發與轉讓、發展中國家及經濟轉型期國家的能力建設問題進行了協商。

    COP6?荷蘭海牙 2000年

    談判形成歐盟-美國-發展中大國(中、印)的三足鼎立之勢。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執意推銷“抵消排放”等方案,并試圖以此代替減排;歐盟則強調履行京都協議,試圖通過減排取得優勢;中國和印度堅持不承諾減排義務。

    COP7?摩洛哥馬拉喀什 2001年

    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的COP7上,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尤其是CDM)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文件。該協議為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批準京都議定書并使其生效鋪平了道路。

    COP8?印度新德里 2002年

    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后履約的重要任務?!靶浴敝厣炅恕毒┒甲h定書》的要求,敦促工業化國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2%。

    COP9?意大利米蘭 2003年

    在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俄羅斯不顧許多與會代表的勸說,仍然拒絕批準其議定書,致使該議定書不能生效。為了抑制氣候變化,減少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會議通過了約20條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環保決議。

    COP10?布宜諾斯艾利斯 2004年

    來自150多個國家的與會代表圍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10周年來取得的成就和未來面臨的挑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COP11?加拿大蒙特利爾 2005年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同年11月,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的COP11達成了40多項重要決定。其中包括啟動《京都議定書》新二階段溫室氣體減排談判。本次大會取得的重要成果被稱為“蒙特利爾路線圖”。

    COP12?肯尼亞內羅畢 2006年

    大會取得了2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將其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COP13?印尼巴厘島 2007年

    會議著重討論《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后京都”時期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并簽署協議有關。

    COP14?波蘭波茲南 2008年

    八國集團領導人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并聲明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并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并通過這一目標。

    COP15?丹麥哥本哈根 2009年

    2009年12月7日起,192個國家的談判代表將在哥本哈根召開COP15會議,商討《京都議定書》一期承諾到期后的后續方案。這是繼《京都議定書》后又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全球氣候協議書,被喻為“拯救人類的最后一次機會”。

    COP16 墨西哥坎昆??2010年

    坎昆氣候大會于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墨西哥海濱城市坎昆舉行。大多數國家的領導人缺席本次氣候大會,只有約20個國家的國家元首參加這次大會,多數來自拉丁美洲與加勒比海國家。

    對于這次會議的規模降低的情況,氣候變化問題專家王瑞彬認為,大多數國家的元首記者不會參加坎昆氣候峰會,也是吸取了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的教訓。當時,各國元首最后參與了最后的“討價還價”,但取得的成效一般,由于各國元首介入所磋商的議題,往往涉及到各國的根本利益,各國根本無法在根本利益上作出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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