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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這是落實刑事訴訟法“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基本原則的重要舉措。按照法律規定,案件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提起公訴的證據標準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與審判階段作出有罪判決的證明要求是一致的。
公正始于偵查,如果偵查機關在搜集、固定證據時偏離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會有公正的結果。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從偵查環節開始,就必須全面、規范地收集、固定證據,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經得起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的檢驗,從源頭上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確保案件裁判的質量,有效避免冤假錯案。
2014-10-30 10:17:41
強化以審判為中心,也是要充分發揮律師依法維護當事人權益、實現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師在法庭上,可以參與舉證、質證,充分發表辯護或代理意見,對有效防止冤假錯案具有積極作用。
2014-10-30 10:18:10
第一個問題,你們這次強調公開性,但是歷來你們都沒有發表死刑的數字,會不會在下次人大會發表這些數字?第二個問題,關于大赦的問題,在其它國家都會出現總統簽署大赦令的情況,我想問問在中國有沒有關于大赦的相關規定?
2014-10-30 10:18:19
關于死刑數字的問題,因為數字的問題由法院系統來掌握,我目前不了解這方面的情況,所以無法回應你的問題。第二個問題,我們國家關于赦免的問題一直在討論和研究,根據中國的國情和司法實踐要求,目前還沒有形成具體的赦免制度。謝謝。
2014-10-30 10:22:33
剛剛您在念四中全會《決定》的時候也提到,我們要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但是有觀點認為,現在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陪而不審,我們具體如何完善,保證公眾能夠具體參與到審判中來?謝謝。
2014-10-30 10:23:39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長期以來,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這次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一是擴大參審范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目前,各級法院人民陪審員數量相對較少,有的法院只有幾個陪審員,成為常駐法院的“專審員”,而且參審的案件不多。為此,《決定》要求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案件的范圍,完善隨機抽選陪審員方式,提高人民陪審的公信力。
2014-10-30 10:24:02
二是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人民陪審員評議案件在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方面與法官享有相同權力。要求對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律適用問題的審理、裁判,往往導致陪審員不會、不敢或者不愿發表意見,導致“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因此,全會《決定》提出,要對陪審員和法官的職能進行科學分工,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2014-10-30 10:24:46
我們注意到這次《決定》中特別提到對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據,同時對于立法方面要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請姜主任幫我們梳理一下,究竟怎么來銜接改革和立法之間的聯系,哪一方面更占據主動權呢?謝謝。
2014-10-30 10:25:19
法治領域的改革在這次《決定》中規定的內容比較多。法治領域的改革,包括司法體制改革,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保證國家憲法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所以《決定》提出改革要依法有據。具體有這樣幾個要求:
2014-10-30 10:26:22
第一,要加強對改革的頂層設計,把改革的頂層設計與完善立法的決策有機銜接起來。在確定改革方案的時候,要與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調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啟動改革,不能以改革為名,破壞現行法律,損害法律權威。第三,一些改革舉措,需要突破現行法律,但是修改現行法律條件又不具備,需要試行一些改革舉措為修改法律積累經驗、創建條件的,要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授權有關部門啟動改革或者試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部分城市試行刑事案件訴裁程序,就是一個例證。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調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機制的改革,鼓勵地方在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關于法治與改革的關系,我就談這么幾點意見。
2014-10-30 10:37:32
在過去幾年中,我們看到很多民眾遇到問題的時候,他們更愿意用信訪的舉措來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不是走入法院用司法的程序主張權益,您怎么看民眾這種信訪不信法的狀況,如何改變這種狀況,重塑司法的公信力?謝謝。
2014-10-30 10: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