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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7.1 借款人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責任。
7.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借款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貸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貸款人隱瞞可能影響其還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條 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8.1 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借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8.3貸款人向借款人書面通知下列事項:
(1)放款金額、放款時利率、放款日、還款日、到期日;
(2)根據本合同約定,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后予以調整的分期還款額;
(3)借款人的還款情況。
第九條 借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9.1 借款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取得并使用貸款。
9.2 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9.4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鑒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9.5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收入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信息,并保證所提供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9.6借款人應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對借款人還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行政措施、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發生重大變化;
(3)借款人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發生變更;
(4)商號及其他投資人居所、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發生變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個人或商號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并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擔保合同。
9.8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的收入發生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采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為;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