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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 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及變更
14.1 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為農牧民城鎮居民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借款人為小型企業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簽字并蓋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各條款間相互獨立,各條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條款的影響。某條款或某部分條款無效的,其他條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變更
(1)第四條約定的期還款額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而變更。此種情形下,變更后的期還款額以貸款人的書面通知為準。貸款人將按照調整后的利率、剩余貸款本金、剩余還款期數確定新的期還款額。
(2)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延長或縮短貸款期限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余本金、變更后的貸款期限、變更貸款期限后應適用的利率、剩余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后縮短貸款期限的,剩余的貸款本金仍適用原貸款期限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執行。借款人經貸款人同意后延長貸款期限的,剩余的貸款本金適用貸款期限延長后對應的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檔次貸款的利率,利率浮動水平和調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應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3)借款人要求且貸款人同意變更還款方式的,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載明剩余本金、貸款期限、調整還款方式后應適用的利率、剩余還款期數及據此重新確定的期還款額。
第十五條 其他條款
15.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5.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文件、資料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5.3任何書面通知均應寄送雙方在本合同填寫的通訊地址,該地址如有變動,相關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人(公章): 貸款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并蓋章) (簽字并蓋章)
簽署日: 年 月 日 簽署日: 年 月 日
(法邦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