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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升環境監管能力。
支持我省相關科研機構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關鍵技術研發,加強全省環境空氣質量預警預報能力建設。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重點污染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在線監測能力建設,并與省、市環境保護部門聯網,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在線監測能力建設。到2015年底,全省縣級以上城市(鎮)、重點旅游景區、重點工業園區按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全部完成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建設,配齊運行管理人員實現省級聯網和信息發布。到2017年底,省級和市縣級環境監測、環境信息、環境監察執法、宣教能力應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加強機動車排污監管平臺建設,實現環境保護和公安部門的機動車信息共享。
(六)加大環境執法力度。
創新環境監管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市縣、鄉鎮層層簽訂責任狀,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模式。深入連續開展環保專項行動,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明確重點,加大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落實執法責任,對監督缺位、執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環境信息公開。
構建各部門協調一致的信息聯合發布平臺,規范發布模式。涉及群眾利益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負責每月公布各市縣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排名。各市縣政府負責公布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應急方案、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狀況、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嚴格考核獎懲。
省政府與各市縣政府簽訂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將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政府和企業。將細顆粒物控制目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空氣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省政府制定考核辦法,每年初對各市縣上年度治理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2015年進行中期評估;2017年進行終期考核??己撕驮u估結果經省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交由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縣,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監察、組織部門約談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整改。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以及干預、偽造監測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上述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能評限批,取消我省授予的相關榮譽稱號。
(九)鼓勵公眾參與。
環境治理,人人有責。要積極開展以防治細顆粒物為重點的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要建立污染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資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排污企業偷排偷放、車輛“冒黑煙”、渣土運輸車輛遺撒、秸稈露天焚燒、非法熏烤檳榔等環境違法行為。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起“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努力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各市縣、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