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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4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作為公益訴訟的一部分,環境公益訴訟長期以來一直是環境保護的重要法律武器,我國的檢察機關在參與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已經做出了有益的嘗試。
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和浙江省環保廳就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明確規范了建立健全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長效協作機制。2011年11月,浙江省首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就是由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盡管在相關制度設計、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的來看,環境公益訴訟仍然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還處于探索階段。
有專家指出,《決定》明確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將有效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環境公益訴訟主體不明的問題?!睹袷略V訟法》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北姸喟咐砻?,“有直接利害關系”這一頗具解釋空間的限定詞已造成大量公益訴訟立案難,許多個人或組織因“未直接受害”而被擋在法庭門外。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解決這一問題的可行之路。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是其職責所在。針對明確的環境事件,檢察機關若不提起訴訟將有可能構成失職。
二是提高環境公益訴訟的審理效率。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往往要花費相當的人、財、物力,這給一般的個人或組織帶來巨大的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的積極性和效率。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健全后,訴訟費用應由國家財政承擔,有助于提高公益訴訟的效率。
當然,對公益訴訟主體、公益訴訟對象、公益訴訟范圍、公益訴訟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規定,還需要盡快出臺。
亮點5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
在今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行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就提出了要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
但是在今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有關情況時指出,部分地方領導干部生態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放任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甚至干預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
有關專家指出,當前,由于我國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的弊端,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和腐敗等因素干擾,環境執法活動常常面臨許多困難,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打折扣難以避免。
環境保護部各環保督查中心的建立,就是國家尋找擺脫地方政府干預環境執法、有效約束地方環境違法行為的一個積極探索。
此次《決定》再次明確提出相關要求,表明國家將進一步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的行為。地方政府對環境執法的不當干預行為將逐漸杜絕。
亮點6
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關專家指出,上述兩項機制是繼黨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之后,黨中央在創新決策理論、健全決策機制上取得的突出進展。
從保護環境的角度來看,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將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一道,編織成堅韌的制度籠子,約束黨政領導干部的決策權,杜絕決策過程中“一言堂”、“拍腦袋”等現象,避免不科學的決策給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上述兩項制度將有利于《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融入政府決策進程。
亮點7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雖然《決定》沒有明確具體細節,專家表示,隨著跨界污染問題的頻繁發生,環境保護領域或許可以成為上述制度建立完善的突破口。
當前,在環境保護領域,大氣污染、水污染都容易產生跨界問題。而跨界污染問題發生以后,又因其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復雜導致跨界污染糾紛難以解決。
盡管一些地區探索建立了跨省界、跨流域環境污染防控機制,以及信息共享和協作處置機制,但從制度層面來看,我國專門的跨界環境污染治理法律法規及其相關制度尚待補缺或尚待完善。
如果能在環境保護領域先行先試,落實《決定》上述制度設想,將在一定程度上破除地方保護主義,依法保障各相關主體的利益關系,為推動跨界污染問題的解決提供新的渠道。
(記者謝佳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