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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訂《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的通知/全文

    2013年04月19日09:38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做市商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 外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修訂 匯發 外匯指定銀行 分局 見附件 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訂《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匯發[2013]1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訂《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匯發[2010]46號)予以修訂,修訂后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提高我國外匯市場的流動性,完善價格發現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銀發[1996]42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制定《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第二條 《指引》所稱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第三條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分為即期做市商、遠期掉期做市商和綜合做市商。即期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做市的銀行。遠期掉期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市場做市的銀行。綜合做市商是指在即期、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等各外匯市場開展做市的銀行。 2011年1月1日以前經外匯局備案核準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資格的銀行自動承繼即期做市商資格。遠期掉期做市商和綜合做市商資格須另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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