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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做到專賬核算、封閉運行、??顚S?。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核算專賬,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三十五條 財政、扶貧開發部門可以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機制。
第三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財政和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平臺,公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數量、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群體以及實施效益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侵占和貪污扶貧資金。
第五章 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
第三十八條 鼓勵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參與扶貧開發。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協調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到貧困地區進行定點幫扶,并引導其他社會力量開展幫扶活動。
第三十九條 鼓勵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積極爭取中央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定點幫扶單位和對口幫扶城市的支持,組織實施協作幫扶項目。
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教育、衛生、醫療等機構建立智力扶貧制度,為貧困地區定向培養人才,組織和支持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服務。
鼓勵組建扶貧志愿者隊伍,引進人才到貧困地區創業就業。
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創業的,視為自主創業扶貧對象,在物資、資金、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一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提供就業崗位、訂單采購農產品、共建生產基地、聯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投資入股、科技承包和技術推廣等方式參與扶貧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