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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十條》提出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目前進展情況如何?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規有什么進展?
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受全國人大環資委委托,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議稿,于2014年12月報送全國人大環資委。為推進土壤立法工作,近兩年來,環境保護部配合全國人大環資委深入開展調研,多次召開專題研討會、座談會,舉辦專題講座,修改草案10余稿。在起草過程中,陳昌智、沈躍躍副委員長分別親自帶隊赴山東、遼寧、湖南、河南、廣東、福建等多省區調研。根據全國人大環資委安排,擬在2016年年內進行兩次內部初審,2017年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提請和審議的任務。
2015年12月,福建省發布《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2016年2月,湖北省頒布《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湖南、河南、廣東、吉林等省正在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15、目前我國土壤環境保護標準有哪些?還需要制訂哪些標準?
我國現行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包括三類、48項標準:一是土壤環境質量(評價)類標準,包括1項土壤環境質量標準、3項特殊用地土壤環境評價標準、4項建設用地土壤環境保護技術導則;二是土壤環境監測規范類標準,包括1項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37項土壤環境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三是土壤環境基礎類標準,包括2項相關術語標準。
下一步標準制修訂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制修訂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替代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是制修訂土壤環境監測、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范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三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標準,修訂肥料、飼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質限量和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標準,制訂可降解農用地膜標準,修訂農用地膜、農藥包裝標準;四是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測試方法;五是分類研制一批土壤環境標準樣品。
16、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什么要修訂,進展如何?
我國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以下稱“現行標準”)于1995年7月13日頒布,1996年7月1日實施,在我國土壤環境保護和管理中發揮了重要基礎性作用,目前已不適應現階段土壤環境保護實際工作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適用范圍小。僅適用于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土壤環境質量評價,缺少適用商服、工礦倉儲、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指標。二是項目指標少。僅規定了8項重金屬指標和六六六、滴滴涕2項農藥指標,而近年來土壤污染形勢日益復雜,尤其是工業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需要評價的污染物種類繁多。三是實施效果不理想。一級標準依據“七五”土壤環境背景調查數據做了全國“一刀切”規定,不能客觀反映區域差異;二、三級標準規定的指標限值存在偏嚴(如鎘)、偏寬(如鉛)的爭議,部分地區土壤環境質量評價與農產品質量評價結果差異較大。
針對現行標準存在的上述問題, 2006年環境保護部啟動標準修訂工作,先后組織召開20多次專題工作會、研討會,反復研究、梳理土壤環保標準體系結構、作用定位和主要內容。目前,制修訂后的標準已三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過環境保護部標準審議專家委員會和部長專題會議審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