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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中美經貿摩擦看技術轉讓方侵權擔保責任

    發布時間:2019-09-17 10:58:12  |  來源: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閆文軍 張麗昀  |  責任編輯:趙斌宇
    關鍵詞:中美經貿摩擦,技術轉讓,侵權擔保責任

    國外的法律規則

    普通法中瑕疵擔保責任由當事人確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做出約定,則法院認為當事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國際公約和成文法中,出現了默示擔保的規定?!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第?2?款規定,賣方提供的貨物不符合買方明示或者默示的特定用途,除非另有約定,則視為提供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的品質擔保、商銷性擔保和貨物適用于特定用途的擔保都屬于默示擔保。默示擔保被認為是交易的基礎,只要未被明確排除,則成為合同的一部分。

    美國的成文法中一般都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排除默示擔保,但排除的用語應符合有關要求,不能含糊不清。同時,也有少量的成文法禁止排除默示擔保,使之成為當事人不能隨意改變的法定義務。美國有的州的法律明確禁止在消費合同中排除默示擔保。例如,康涅狄格州和馬薩諸塞州都做了類似的規定。

    就技術轉讓合同中侵權擔保責任而言,其他國家規定比較少。德國國內法體系沒有規定知識產權瑕疵擔保責任,而是作為權利瑕疵的情形之一,統一適用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美國?1999?年制定的《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UCITA)模仿美國《統一商法典》,適用于以計算機信息作為合同交易對象的合同,可以說與技術轉讓有直接的關系。該法第?401?條第(a)項規定:“信息的許可方如是經常性經營同類信息的商家,則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免于任何第三方以侵權或侵占為由提出的正當請求?!蓖瑫r,第(e)項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放棄索賠”的約定排除許可方的侵權擔保責任。

    國外的實踐

    美國的案例和成文法沒有技術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的強制性規則。但美國律師認為,在實踐中,除非轉讓方具有異常強大的討價還價能力,否則合同中通常會有同意在某種程度上將第三方索賠的責任轉移給轉讓方的條款。轉移責任的理由之一是,特別是當轉讓方是轉讓財產的開發者和所有者時,轉讓人可以更好地評估侵權的可能性,從而可以防止侵權。另外,即使沒有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的明確約定,法院在有關案件中也可以認定存在默示擔保。美國法院認為技術轉讓合同中存在默示擔保的情形主要有?4?種:①在技術轉讓的同時還有有形貨物的銷售;②通過解釋適用《統一商法典》第?2-312(3)項的原則;③許可合同中有模糊的用語;④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法院認定有默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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