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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對國際技術轉讓的影響
雖然從內容上分析,《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確實存在與《合同法》不一致的問題,但在實踐中該條規定產生的影響微乎其微。其原因在于,無論從國內還是國外看,由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任責任,已經成為慣例,例外的情形非常少見。因此,《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并沒有影響中國企業與國外企業的技術轉讓,我們也沒有見到適用第二十四條的案例。
在有的案例中,我國法院依據雙方的合同判決技術轉讓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例如,在?2008?年最高院審理的“富士化水案”中,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富士化水公司”)提供給中國華陽電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陽公司”)的海水煙氣脫硫技術侵犯武漢晶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源公司”)的在先專利權,遭到晶源公司起訴。富士化水公司與華陽公司的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富士化水公司提供的知識產權造成侵權的,侵權責任由其承擔。最高院認為富士化水公司、華陽公司共同實施了侵犯晶源公司專利權的行為,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并不妨礙華陽公司根據其與富士化水公司簽訂的合同依法向富士化水公司行使追償權??梢?,在技術轉讓中,國內技術轉讓合同和跨國技術轉讓合同都可以通過《合同法》規制,實踐中并不存在明顯差異??鐕夹g轉讓中約定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并非因為《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是這本來就是技術轉讓中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