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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中美經貿摩擦看技術轉讓方侵權擔保責任

    發布時間:2019-09-17 10:58:12  |  來源: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閆文軍 張麗昀  |  責任編輯:趙斌宇
    關鍵詞:中美經貿摩擦,技術轉讓,侵權擔保責任

    第二十四條修改后的技術轉讓方侵權擔保責任

    修改的解讀

    2019?年?3月,國務院修訂了《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刪除了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這一修改使得技術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不再是強制性規則。這讓技術轉讓中的侵權責任分擔有了更多的自由度,技術進出口合同獲得了更多的平等性;也體現了中國對技術市場包容開放的態度,更加尊重交易自由和當事人的約定。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第二十四條的修改,使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侵權擔保責任實現了國內合同和涉外合同的統一,體現了法律的一致性。

    對實踐影響

    雖然從法律規則的角度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修改從內容看變化很大,對技術進出口的進行會產生影響。但實際上,如前所述,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本來在實踐中就基本沒有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刪除,很大程度上是對現行做法的認可,而不是通過法規修改改變現行的做法。因此,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對技術進出口也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

    對修改的思考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修改,是在中美經貿摩擦的過程中,在美國向?WTO?明確提出投訴后進行的。這當然是中國對于美國的表態和回應,反映了中國的合作態度。但是,中美經貿摩擦只是加快了該法的修改,而不是修法的根本原因。前面分析的《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時的背景,現在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國經濟經歷了快速發展期,大量企業崛起發展成為大規??鐕髽I,國際技術相互之間的交易日益頻繁。我國企業參與國際技術轉讓的經驗越來越豐富,談判能力也越來越強?!斗磯艛喾ā芬约坝嘘P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規制技術轉讓中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提供了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已經不需要通過行政法規保護技術轉讓中的受讓方。對于國內技術轉讓和涉外技術轉讓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則已經成為大勢所趨。而在技術轉讓過程中,雖然由轉讓方承擔侵權擔保責任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合理的,但也不排除個別情況下技術受讓方更有能力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因此,刪除《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條件已經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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