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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的侵權擔保責任
第二十四條制定的背景分析
2001?年?12?月,中國加入?WTO。在此之前,為切合?WTO?的國內經濟貿易環境要求,我國制定了《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一系列與經濟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其中《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技術進口合同的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倍逗贤ā返谌傥迨龡l的規定是:“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薄都夹g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與《合同法》的規定有相同之處,但不允許當事人“另有約定”。
我們認為,《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背景:①在國際技術轉讓中,國內受讓人的經驗不足。加入?WTO?初期的中國急需引進技術,但中國的工業科技才剛剛起步,中國政府與國內企業少有跨國技術貿易的經驗,很容易在交易上吃虧,因此急需能夠規范外資和外來技術的法律法規?!都夹g進出口管理條例》有大量對合同內容、形式的規定,是為在交易中指導談判和保護國內經濟而頒布的。②國內受讓人的談判能力有限。由于當時中國科技水平落后,科研能力不強,并沒有什么重要領域的先進技術可以作為談判的籌碼,只能作為拿出資金和市場的弱勢的買方。在國際技術轉移談判中,國外轉讓方往往會附加不合理的條款,包括免除轉讓方侵權擔保責任的條款。為此中國政府不得不制定國內法保護自身權益。為保護國內企業的發展,國家介入“私域”出現了技術進出口交易受政府調節的現象,將技術轉讓侵權擔保責任作出明確規定。③當時缺乏《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對轉讓方的制約。知識產權是權利人擁有的壟斷性權利,如果出現轉讓的行為,反壟斷問題就可能隨之產生,因為在許可協議中,經常會出現利權人對被許可人的商業行為的限制,如產品產量的限制、產品銷售區域的限制、產品售價的限制等?。TRIPs?協議第?40?條第?2?款肯定了成員國對于可能構成知識產權濫用而制定國內法的權利,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時我國尚沒有《反壟斷法》,沒有限制具有壟斷地位的技術轉讓方的相關規則。在上述背景下,我國借鑒美國個別州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立法,限制技術轉讓方免除侵權擔保責任,是有一定意義的。